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黃怡華 被告 黃御宸
鄭宇浩
林佑杰
黃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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