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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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油廠代表人 陳正喜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王健州
李郁 掄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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