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513號被告 高士賓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易字第513號 李俊毅 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方柔尹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513號被告 高士賓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易字第513號 李俊毅 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