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林志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陸拾
柒元,及其中肆萬捌仟零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