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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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0號上訴人乙○
限本人親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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