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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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戴嘉慧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