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47,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