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一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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