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徐培耕
吳潤壹 吳運粧 被告 林志原
陳瑜閔 黃文達 陳韋達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4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文達、陳韋達被訴傷害案件,均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且被告林志原、陳瑜閔被訴傷害徐培耕、吳運粧部分,亦經本院在同一刑事判決內宣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此外,原告吳潤壹請求被告林志原、陳瑜閔為連帶賠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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