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温芬蘭 被告 陳世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上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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