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3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屏東縣○○鄉○○村○○
鄰○○路○○○巷2之2號,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