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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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4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2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案件(98年度執他字第3005號),經鈞院以98年度交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二年,於民國98年5月19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之99年5月3日,另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鈞院於99年5月27日以99年度交簡字第2711號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並於99年6月15日確定,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所犯情節,其前因犯過失致死案件受緩刑宣告,原係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過失犯該罪,經該次教訓,當知謹慎,信無再犯之虞,爰宣告緩刑以勵自新,詎其於緩刑期間,明知服用酒類對人之意識有不良影響,且酒後駕車對道路往來之車輛、行人,更具有高度危險性,易再致肇事造成人車損傷,竟不思慎行改過,仍率以再犯上開酒後駕車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犯行,雖其再犯情節非重,然對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且亦見其漠視法律之心灼然,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