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告 葛芊蕙 被告丙○○
乙○○甲○○○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甲○○○、丁○○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46,634元【計算方式:系爭土地面積×公告現值×1/5;計算:(2,368,816+177,344+1,224,8
96+1,462,112)×1/5〕=1,046,63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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