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00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