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健溱 、 楊宜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民法第2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楊健溱、楊宜欣係民國96年7月10日、00年0月00日生,現為未成年人,依據上開規定,即應以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而其法定代理人 陳芓妘 之戶籍設於彰化縣○○市○○里○○街○○號,此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