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72號聲請人官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王丞揚相對人城建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5樓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且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雖記載相對人之姓名住址,並未提出相對人為上開建築物所有權人之釋明文件,且本院於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亦查無「城建倫」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號7日內補正上開建築物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業於3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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