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瑞華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賴麗華 被告堡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依莉 原告與被告堡捷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對被告有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債權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