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板簡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板簡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五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所侵占金額(新臺幣五萬六千元),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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