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依其訴狀所載及所附證物即被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憑,該被告住所地原告既係主張在該桃園縣平鎮市○○街○○○號四樓,是本件原告所提起該一般財產權之訴訟即剩餘財產之分配,依該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告本件所為之起訴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依其狀載即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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