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2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字第28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莞通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所載「 張芫通 」、第三行所載「 陳莞通 」與理由欄「認定犯罪事實欄所憑之證據及理由」項第一行、「論罪科刑」項第八行所載「張芫通」,應更正為「張莞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及原本於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