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0年台覆字第10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五號聲請覆審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詐欺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決定(一○○年度賠字第二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刑事補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林明宏(下稱聲請人)前以受違法執行一年一月,依冤獄賠償法(修正後為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賠償,業經原決定機關九十六年度賠字第六號決定認其請求與賠償要件不合,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該決定,聲請覆審,復經本庭以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七八號決定駁回其覆審之聲請確定,有上開決定書在卷可稽。揆之前開說明,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請求補(賠)償,自應以決定駁回之。原決定因而駁回聲請人之補(賠)償請求,經核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麗女法官蔡彩貞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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