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浩文選任辯護人張孟茹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浩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浩文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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