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建安選任辯護人王銘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建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羈押期間將於
102年7月15日屆滿,而本院於102年7月9日訊問被告後,業經被告坦承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並有證人證述及通聯譯文佐證,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於此重刑下,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若上訴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7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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