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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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80,000元(詳如後附計算式)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計算式:
1,860,000+1,352,000+1,268,000+1,288,000+1,480,000+1,480
,000+1,800,000+448,000+320,000+384,000=11,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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