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5號
108年度訴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秀鳳被告詹益彥被告卓旻慧被告詹智媛被告 黃木蘭 被告 李雁婷 被告 詹之御 被告 杜致葦 被告 杜冠瑩 被告 詹清圓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秀鳳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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