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阿娥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周阿娥、 周阿琴 、 周阿鸞 、 周月鳳 、 周阿勉 、 周佳樺 、 周佳緯 、 周沛渝 即 周佩儀 、 黃善棋 即 黃玉鈴 、 周家興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