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緯達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緯達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肆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李緯達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4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期,應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6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所處有期徒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附表:受刑人李緯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0月29日、1│106年10月26日至1│107年2月17日至10│││07年2月16日│06年10月29日│7年3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1│署107年度偵字第1│署107年度偵字第1│││7016號│7016號│701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0│107年度訴字第190│107年度訴字第190││││5號│5號│5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0│107年度訴字第190│107年度訴字第190││││5號│5號│5號││├────┼────────┼────────┼────────┤││判決│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8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1│署108年度執字第1│││432號│433號│433號│└────────┴────────┴────────┴────────┘┌────────┬────────┬────────┬────────┐│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共2│有期徒刑3月││││罪)││├────────┼────────┼────────┼────────┤│犯罪日期│106年11月12日│107年2月5日、107│107年3月1日、107││││年2月15日│年3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3│署107年度偵字第3│署107年度偵字第3│││2502號│2502號│250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5│108年度訴字第55│108年度訴字第55││││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5│108年度訴字第55│108年度訴字第55││││號│號│號││├────┼────────┼────────┼────────┤││判決│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8年度執字第8│署108年度執字第8│署108年度執字第8│││661號│661號│661號│└────────┴────────┴────────┴────────┘┌────────┬────────┬────────┬────────┐│編號│7│8││├────────┼────────┼────────┼────────┤│罪名│偽造有價證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7年2月5日│107年2月間至107│││││年3月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3│署107年度偵字第8││││2502號│8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5│108年度訴字第115│││││號│9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7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5│108年度訴字第115│││││號│9號│││├────┼────────┼────────┼────────┤││判決│108年6月10日│108年8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備註│署108年度執字第8│署108年度執字第1││││662號│2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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