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又所犯附表編號4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3之犯罪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