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簽訂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陳桂琴 被告段莅容上列原告與被告段莅容間請求買賣契約簽訂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所簽訂之二份房地買賣契約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1,000元(即系爭二戶房地之交易價額合計:320萬元+2,576,000元+320萬元+2,585,000元)(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