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瀾
乙○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