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七○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楊壁光 被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訴訟代理人 康乃元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三樓,而兩造間所訂之保險契約並未為管轄權之約定,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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