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九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見卷附聲請狀),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