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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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周瑞芬
林德鑫 林依蓉 陳東誥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元及附賠23億元與自民國7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等應於中時等6大報頭版1∕2刊登如起訴狀所載道歉啟事3天,並於中天等8大電視如北院判決新新聞應朗讀道歉內容(17時至19時)3次之判決。其中第⑴項聲明請求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00,000,0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02,066元。另第⑵項聲明請求部分,則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故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05,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游語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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