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8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紀玉發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阮氏麗葹 間離婚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七千二百元(四千元加上三千二百元)。茲依法裁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