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6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離婚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非財產損害部分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尚缺新台幣10,90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后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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