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哲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龔哲正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龔哲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其高職畢業之學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有竊盜前案紀錄之素行;被告徒手竊取三明治6個(價值約新臺幣180元)之犯罪手段及情節;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 吳俊憲 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