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62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56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562號聲請人 陳世旻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7款、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亦未就此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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