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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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41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瑛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並提出本件支付命令正確請求之金額及逾期費用等相關資料到院。(依貴公司提出之客戶帳款資料查詢表內容所載;逾期費用新台幣1,200元已計入總額計算,似不得再行重複請求。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五項之約定;收取逾期費用之金額亦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及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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