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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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筆錄
聲請人 劉建民 相對人 全鳳祥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2號(就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3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下午15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柯盛益書記官林瑞標通譯林啟祥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劉建民到相對人全鳳祥到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法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或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給付方式為:
相對人自民國一百○四年九月十日起,於每月十日前按月匯款(聲請人帳號由聲請人自行電話通知相對人)伍仟元給付聲請人,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二、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
相對人全鳳祥聲請人劉建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林瑞標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