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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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陸復 即新亞冷氣工程行被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497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