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481號上訴人即承受訴訟人丑○○
卯○○寅○○上訴人即被告甲○○
己○○戊○○乙○○癸○○○辛○○庚○○壬○○丙○○丁○○被上訴人即原告子○○住新竹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481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