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勝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勝祐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原記載「學身證」更正為「學生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恣意行竊他人物品,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欠缺法治觀念,並考量被竊財物之價值(現金部分為新臺幣1,80
0元),及被告竊盜之手段、目的,兼衡被告於警詢時供述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被告訊問調查筆錄基本資料欄)及其素行、犯後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