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116號上訴人臺灣 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6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略以:被告甲○○基於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16日18時54分,在不詳地點,透過電腦網路連線至「歡樂魚訊論壇」網頁(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及論告,嗣改以與被告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為),以「0000000」暱稱,貼文「妹妹名: 艾妹 ;服務區域:雲林;個人資料:33歲/158cm/43kg/B;價格條件:3K/2H/NS;連絡方式:電話0000-000XXX/LINE:XXX;特別說明:魚白天有工作,邀約時段少,每日客數有限,不耐久候,急性者,買訊務必三思……」等足以引誘、暗示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下稱系爭性交易訊息,即附表二編號1.Ⅰ所示),欲與不特定人性交易,嗣經警於同年7月21日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及第1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認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證據(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
8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肯認「歡樂魚訊論壇」網頁上載「艾妹」及「連絡方式:電話000-000XXX/LINE:XXX」係指其本人無誤,且經員警 曾明郎 於104年
7月21日喬裝男客,在雲林縣○○鎮○○里00○0號「○○商務汽車旅館」611號查獲性交易,並當場扣得保險套14個為據,並論告雖查無被告親自刊登系爭性交易訊息之證據,然成年人從事性交易仍屬行政不法,性工作者招徠生意,多隱晦為之以免遭查緝,倘他人加以刊登並註明洽約之時段限制,衡情應已得本人之同意並經確認,被告主動提供其個人年齡、身高、體重、三圍等個人「美化後」之基本資料及聯繫方式,默許他人將之刊登公開於上開網頁,應認其與刊登者係共同正犯關係。
四、訊據被告固坦認從事性交易,惟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伊雖從事性交易,但未刊登系爭性交易訊息,亦未同意他人刊登,係遭查獲後才知網路上有該等訊息,其上之人像圖貼,係伊通訊軟體Line上的個人照片,電話號碼亦是該通訊軟體網頁上之資訊,任何人均可下載轉貼或輕易得知;第二次警詢筆錄是警察的意思要伊配合記載同意不知名客人刊登系爭訊息,但伊實在不知警察所指之客人是誰,如何與之有犯意聯絡等語。
五、無罪判決未有犯罪事實之認定,就起訴所併送卷證之取捨與證明力判斷,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必要,合先敘明。
六、經查:
㈠、被告坦認從事性交易,且前揭「歡樂魚訊論壇」網頁所載相關聯絡資訊及圖貼照片係指其本人,其嗣遭警方佯裝男客查獲並扣得多量保險套等事實(見偵卷頁3反-5、27-28、39,原審訴字卷頁137、141-148、291、294-297、368-37
1,本院卷頁57、115-116),經證人即查獲員警曾明郎結證綦詳(見偵卷頁39-40,原審訴字卷頁321-355),核符卷附職務報告(見偵卷頁2),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查獲現場照片、臺灣大哥大電話申請資料查詢(0000000000申登名義人即被告)、雙向通聯紀錄及系爭性交易訊息網頁列印紙本可稽(見偵卷頁6-14,原審訴字卷頁47),復經原審勘驗員警喬裝嫖客電話聯絡性交易錄音及現場查獲過程錄音錄影光碟無訛,製有勘驗筆錄可考(見原審訴字卷頁346-354),堪認無誤。
㈡、
⑴、被告於104年7月21日獲案當日之第一次警詢即否認刊登系
爭性交易訊息,辯以不清楚係何人刊登(見偵卷頁3-4);嗣於同年8月19日應檢察官偵訊,同以上情置辯(見偵卷頁28);然同年8月28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則記載「(妳是否同意不知名客人於歡樂魚訊論壇……﹙刊登系爭性交易訊息﹚?)有我同意,因為將我的性交易內容散布於網路會使我的性交易次數變多」(見偵卷頁31反-32)。嗣被告均堅決否認知悉指涉其本人之系爭性交易訊息被刊登在網路上,並執前揭情詞為辯(見原審訴字卷頁366-367、370)。
⑵、被告上揭並非出於真意自白之抗辯,經原審勘驗該次警詢錄
音光碟結果(詳如附表一所示),可知員警以系爭性交易訊息上載價碼、人像圖貼、聯絡電話等均為被告個人資料,被告得因此增加性交易次數獲利,乃不信被告不知情亦未同意之辯解,不斷質疑、推導被告應知情且同意,被告辯詞祇不過是不知為此刊登客人之確實身分而已,復對被告告以其終究是要被罰,並針對被告之「那個人我真的不知道啊,如果我同意他,那不是變成我知道那個人?」之疑慮,解說「同意刊登」與「知悉刊登者身分」並非一事,被告始而被動附和回應「嗯」、「對」,足徵被告就不利之犯案事實並無真摯承認之自白意思。何況,被告否認犯行之不知情且未同意辯解,有下述客觀事證可佐實,自不得逕因被告上開一度自由意志有疑之自白,率為不利之認定。
㈢、
⑴、本案系爭性交易訊息刊登之所在網頁「歡樂魚訊論壇」,揆
其首頁之文字說明,揭示此乃尋求性交易嫖客之交流園地,運作方式為「『經由作者po文章(和 魚妹 妹的戰鬥文)』,進而吸引有興趣的尋芳客,利用短消息+即時通或MSN,『將魚妹妹的魚訊散布出去』」,「利用論壇帖子+金幣交換的方式,提高了魚訊(茶訊、全套外約、叫女人)的交換效率」,更藉由「魚訊評價帖,除有妹妹的基本資料,還有更多人對同一個魚妹的約會心得評價,讓準備約會的人更能夠了解妹妹的狀況,花這樣的魚資是否值回票價」(詳如附表二編號1.Ⅲ)。參以類似網站「一夜多情魚訊交流區」同有發表訊息者載明警語「本資料乃是本人與對方一夜情(聯誼、交友、伴遊)後的經驗,用來與愛好約會聊天的同好交流……」(如附表編號3.Ⅰ),細繹相關訊息及網友回覆之內容,亦印證上述運作方式無誤,足見刊登性交易訊息(即魚訊)者,並非性工作者本人,而係尋芳之嫖客。
⑵、故而,本案刊登系爭性交易訊息者,應係帳戶名為「000000
0」之嫖客,其餘「休閒小棧」、「一夜多情魚訊交流區」等網頁同指「艾妹」暨其基本資料之魚訊刊登者,則係帳戶各名為「carrymore」、「南方4」之嫖客(如附表編號2.、3.Ⅰ),概非被告本人,殆無疑義。此亦經原審調查上揭帳戶申設資料結果,並無與被告有關連性之事證,有內政部警政署104年10月27日刑偵三字第1040099898號,法務部10
5年6月7日法外決字第10506513700號、105年6月20日法外決字第10506513680號,美國科高公司(GoogleInc.)回覆帳戶資料、臺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等函文暨附件可佐(見原審訴字卷頁25-30、185-191、215-227),復經證人即上述「南方4」帳戶註冊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申辦人 洪雅紋 證述:未提供他人使用在卷(見原審訴字卷頁201、273-274),洵可確認。
㈣、
⑴、關於系爭性交易訊息中「艾妹」之人像圖貼及電話號碼,係
被告通訊軟體Line上之個人照片與登錄內容,有該軟體網頁之被告個人資料可稽(見原審訴字卷頁149),觀諸附表二編號2.之「艾妹」人像圖貼亦載明「照片來源:Line」(見原審虎簡字卷頁31),明顯可知該等相對公開之訊息,無足推認係被告所提供。
⑵、比對本案「歡樂魚訊論壇」及案外「休閒小棧」、「一夜多
情魚訊交流區」所刊「艾妹」即被告之體態資訊,其身高、體重、胸罩等數據相同,年紀則有33歲、36歲之差異,然較諸被告於相關訊息刊登當時之實際年齡為38歲,而其本人經原審實測之身高則為155公分(見原審卷頁357),自陳體重52公斤(見偵卷頁37),均略有出入,至胸罩部分,則無實測之數值可考,是否與真實有所落差不明。然上開攸關「艾妹」即被告個人特性化之基本資料,無非係刊登日期在後者,因瀏覽參照先前之刊登訊息,再佐以自身性交易之接觸觀察而然,此觀「歡樂魚訊論壇」及相關類似性質網站,皆略以「將魚妹妹的魚訊散布出去」並透過「魚訊評價」回饋俾趨近真實之模式運作即明。據此可知,系爭性交易訊息關於年歲較小、身材較高、體重較輕或者其他所謂「美化後」之基本資料,毋寧係嫖客個人親身觀察之主觀認知,難遽認由來於被告之告知。
⑶、上揭性質之網站皆設有「發魚訊賺獎金,成為魚訊大款」、
「論壇推廣拿金幣」、「贊助論壇拿金幣」或「糧票」(亦可價購);反之,瀏覽「魚訊」者則需扣網路金幣或糧票之機制(見本院卷頁73,原審訴字卷頁31、161,原審虎簡字卷頁31),藉由該等現實之利益誘因,促使尋芳嫖客自發性地積極主動刊登「魚訊」,以達到增益網站流量與網友黏著度之效果。由此可見,本案之系爭性交易訊息,關於「艾妹」即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不論是否為「美化後」之訊息,非必係被告提供予曾相與為性交易之嫖客刊登,兩者間之推論連結關係委實薄弱。尤有甚者,揆以附表二編號2.之「魚訊」明載「魚是否知情:否」;編號3.有網友回覆「聯絡時可表示XXXX介紹或朋友介紹,『千萬別提到論壇,否則可能會約不到或嚇壞人家』」(見原審虎簡字卷頁31,原審訴字卷頁162),在在不能排除被告不知其個人基本資訊、聯絡方式及體態描述遭人刊登在前揭網站,適足證明被告並未提供相關資訊予他人刊登,亦無默許可言。
㈤、被告本人既然無刊登系爭性交易訊息之構成要件實行行為,則檢察官就被告主觀上與刊登者間有「犯意聯絡」之事實,必須立證並達可為嚴格證明之程度,始足認定被告有被訴之犯行。然卷查檢察官別無舉證,就前述有利被告之證據,未論告不足採信之理由,僅就現存事證一廂解讀略以:成年性工作者招徠生意,多僅能透過隱晦之方式避免查緝,倘他人加以刊登並註明洽約之時段限制,衡情應已得本人同意與確認,被告主動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及聯繫方式並默許他人刊登,應認其間有共同正犯關係云云,該等論據顯無足為憑。
七、綜據上述,公訴意旨就被告刊登系爭性交易訊息罪嫌,難認已充分論證其理由並為說服,復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起訴犯嫌之其他積極證據,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實無法滿足刑事訴訟證據裁判及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須達使一般人均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之程度,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因而為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執前揭論告意旨,上訴指摘原審認事用法未洽,並不可採,業析論如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被告第二次警詢(104年8月28日)│├──────────┬───────────────────────────────────┤│警詢筆錄│原審警詢錄音勘驗筆錄│├──────────┼───────────────────────────────────┤│問:妳是否同意不知名│警員:你有同意這個客人幫你散布嘛,這樣妳生意才會好嘛,是不是這樣?對不││客人於歡樂魚訊論│對?││壇……(刊登系爭│被告:應該他沒問我,他自己po的吧。││性交易訊息)?│警員:對啊,但是這樣妳生意會比較好。││答:有我同意,因為將│被告:是對我有好處,但我沒有叫他po啊。││我的性交易內容散│警員:這樣就查不完啊,因為妳上面的資料全部都對啊,幾歲、幾公分都對,他││布於網路會使我的│講的都是妳個人的資料,像我就不知道怎麼聯絡妳,對不對?││性交易次數變多。│被告:對。││(見偵卷頁31反-32)│警員:這樣子po,其他客人也會跟你講說我在論壇看到,有沒有?有沒有?│││被告:嗯,有,那就說對啊,我答應他po的。│││警員:是你也同意客人po?│││被告:嗯,對。│││警員:妳知道誰po的嗎?│││被告:就不知道誰po的啊,可是你真的不能抓得到那個人嗎?│││警員:我也不知道,就乾脆,反正妳是要被罰的啦。│││被告:對,我知道我被罰,可是那個人我真的不知道啊,如果我同意他,那不是│││變成我知道那個人?│││警員:不一定啊,因為像跟妳從事性交易的客人,妳知道他的身分嗎?│││被告:不知道,真的都不知道,他們都說他們從臺北、臺中。│││警員:對,那妳知道他們的身分嗎?你還是不知道啊,但是就是以前從事過性交│││易的客人他幫我po的啦,這樣寫啦,然後我也同意他po,這樣就好了?│││被告:嗯,嗯。│││(見原審訴字卷頁372-373)│└──────────┴───────────────────────────────────┘附表二┌──┬───┬──────────────────────────────────────┐│編號│網站│網頁內容│││││├──┼───┼──────────────────────────────────────┤│1.│歡樂魚│Ⅰ│││訊論壇│《0000000發表》於0000-0-0000:54││││妹妹名:艾妹││││服務區域:雲林││││個人資料:33歲/158cm/43kg/B││││價格條件:3K/2H/NS││││連絡方式:電話0000-000XXX/LINE:XXX││││特別說明:魚白天有工作,邀約時段少,每日客數有限,不耐久候,急性者,買訊務必││││三思,邀約請以簡訊為主,直接留下想邀約時月再待回應。││││*「發魚訊賺獎金(金幣),成為魚訊大款」││││(見偵卷頁13)│││├──────────────────────────────────────┤│││Ⅱ││││網友回覆:││││⑴《lcl0811發表》「謝謝大大的分享」。││││⑵《bagege發表》「EASY階段回報:順利約會。補充說明:和妹妹約在斗南,妹妹是左││││岸的妹,妹妹是35歲,外貌普普,和訊有誤差,不過服務好,有體││││力的可以衝,妹妹有小腹,不過不是胖」。││││⑶《ppp1kkk1發表》「感謝分享…畢竟雲林訊很少了」。││││(見偵卷頁14)│││├──────────────────────────────────────┤│││Ⅲ││││首頁文字說明:││││網路上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性服務的工作者(援交妹),這些妹妹不想被人抽取高額││││的佣金而自己設法接客,這些在網路上流傳的援交妹訊息,也被人稱作魚訊,妹妹也被││││人稱作魚妹,這類論壇則被稱為魚訊論壇,當然始作俑者已經不可考,不過網路的濫觴││││也使得加入這個行列的援交妹越來越多。││││早期的援交模式,大都是魚妹自己進入聊天室,到處詢問男客人,後來因為鴿子掃││││蕩聊天室,加上這樣的方式也非常耗時間, 伊莉 論壇隨後推出了夜遊討論區,改革了這││││樣的模式,「『經由作者po文章(和魚妹妹的戰鬥文)』,進而吸引有興趣的尋芳客,││││利用短消息+即時通或MSN,『將魚妹妹的魚訊散布出去』」,同時期維克斯PLUS論壇││││也同時成為這類魚訊的散佈論壇,不過一篇發文通常引來幾百封短消息要求交換魚訊,││││而且和一個同好換訊的MSN時間動輒數小時,非常的不符合作者的時間效益,且交換來││││的魚訊也不知道是否正確?是否過時?所以換到無效魚訊的機率頗高,新手也常求不到││││魚訊。││││有鑑於此,幾年前,小女人論壇,歡樂魚訊論壇,針對這樣的缺失,「利用論壇帖││││子+金幣交換的方式,提高了魚訊(茶訊、全套外約、叫女人)的交換效率」,也減少││││新手摸索的時間,而且和維克斯、伊莉論壇這種綜合性論壇(很多不同的討論主題)不││││同的是,歡樂魚訊論壇直接將焦點鎖定在魚訊、茶訊,並以專業魚訊論壇定位。「魚訊││││區是魚妹的基本資料,同時輔之以魚訊失效回報、詐騙回報、魚訊(魚妹妹個人)評價││││等不同的版塊,『交叉呈現一個魚妹妹的各種面向資訊』,讓尋芳客可以更方便的了解││││魚妹妹的狀況,以及這條魚訊的好壞」。││││:││││:││││除此之外,歡樂魚訊論壇也獨步的創立了「魚訊評價帖,除有妹妹的基本資料,還││││有更多人對同一個魚妹的約會心得評價,讓準備約會的人更能夠了解妹妹的狀況,花這││││樣的魚資是否值回票價」。││││(見本院卷頁61)│├──┼───┼──────────────────────────────────────┤│2.│休閒小│《carrymore發表》於0000-0-0000:23│││棧│魚名:艾妹││││魚種:左岸││││魚型:36/158/43/B││││出沒地點:雲林斗南││││魚價:3K/2H/NS││││照片來源:LINE││││魚是否知情:否││││服務內容:外貌普普不過服務好,有體力的可以衝,可以盡情的發洩。身材還可以但是││││有一點小腹,不過不是胖,無套BJ有套江西,無後門無口爆,其他沒寫的就││││是不知道,請自己體驗。││││特別說明:魚白天有工作,邀約時段少,每日客數有限。不耐久候,急性者,買訊務必││││三思。邀約請以簡訊或LINE為主,直接留下想邀約時段再待││││回應。││││聯絡方式:0000000***││││介紹人:**││││*「本主題需向作者支付30糧票才能瀏覽」││││(見原審虎簡字卷頁31)│├──┼───┼──────────────────────────────────────┤│3.│一夜多│Ⅰ│││情魚訊│《南方4發表》於0000-0-0000:11│││交流區│【警語:本資料乃是本人與對方一夜情(聯誼、交友、伴遊)後的經驗,用來與愛好約││││會聊天的同好交流……本人所發布的資料限定18歲以上觀看與購買,未成年請勿購買與││││觀看。】││││a.名:艾妹││││b.基本資料/身高/體重/年齡/罩杯:158/43/33歲/B││││c.約會地點:雲林││││d.約會條件:3/2/N││││e.我跟一夜情過程及注意的事項:││││白天有其他工作,每天可接的人數有限,上班空檔會回訊,但回覆不快,不耐久候者││││,請勿購買,邀約請先傳簡訊留下想邀約時段!無套冰火BJ,有套江西,可LG,品鮑││││看她心情,不變態,不後門……服務和配合度都很好。││││f.電話更新有LINE+...││││g.電話:0000000XXX││││*「本主題需向作者支付30金幣才能瀏覽」││││(見原審訴字卷頁161)│││├──────────────────────────────────────┤│││Ⅱ││││網友回覆:││││⑴《lopss123發表》「聯絡時可表示XXXX介紹或朋友介紹,千萬別提到論壇,否則可能││││會約不到或嚇壞人家」。││││⑵《toyakoyo》「請問大大是雲林的哪裡呢?還是雲林任何地方都能約呢?」、「大大││││~輸入電話沒出現Line帳號耶」。││││⑶《snoopypy》「觀察中,等勇者回報」。││││⑷《 開開哥 》「有沒有人衝過,來點回文吧,謝謝大大」、「這個兩年前有約過,妹是││││個工外約的,妹是對岸的,服務本人覺得祇能一個形容,祇有爽,現在││││看來比以前水雞真多」。││││⑸《cs711214》「物超所值!請問還可以約嗎?」。││││⑹《00000000》「可惜金幣不夠,想買來試試看,上次那個雪兒,害我白白花了30」。││││⑺《sasaya72717》「請問版上的前輩們,約在雲林哪呢?」。││││⑻《woiftt》「看起來不錯喔,值得推薦」。││││⑼《c730216》「有沒有大大衝過了」。││││⑽《jung923》「斗六斗南虎尾北港都可約外貌普通」。││││(見原審訴字卷頁162-16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