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 林朝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2月01日
書記官郭友香┌──────────────────────────────────────────────────────┐│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林朝卿│臺東地區農會信用部│86年4月30日│15,000元│FA0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