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3023號聲請人乙○○
丁○○丙○○庚○○戊○○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己○○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635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565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訴訟文書繕本送達費68元部分,因掛號郵件執據號碼與收件回執號碼不符,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第一審資料使用費200元第一審戶籍謄本費20元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合計16,47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