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1月2日死亡,此有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具之死亡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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