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26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二、三行中關於「15,750元」、「54,3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5,750元」、「64,3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