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58號原告 陳香達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被告 孫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4日下午04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駱大勝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58號原告 陳香達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被告 孫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4日下午04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