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華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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