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43號再審原告 邱建銘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5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李佳芳法官郭玄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